發布單位】商務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為了規范境外中資企業及機構的名稱,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的冠名不應違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不得有損我國對外形象和整體利益,同時應符合當地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民族、宗教習俗。
二、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的冠名不應對國內其它企業、國外企業和投資東道國其他中資企業構成權益侵害。
三、 未經中央政府批準,境外中資企業(機構)中外文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國家”等字樣。
四、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冠名中涉及行業、組織形式、經營活動性質等內容的表述應與其業務實際相符。
五、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名稱發生變更,應按《關于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事項的規定》(商務部令2004年第16號)第十一條的規定履行有關手續。
六、 境外中資企業(機構)在當地注冊名稱應與批準證書中名稱一致。
請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核準工作中嚴格執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