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發布文號】機電辦進字[2006]13號
【發布日期】2006-04-03
各地區、部門機電辦: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國發[2005]40號,下稱《暫行規定》)已經國務院發布實施。制定和實施《暫行規定》,是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實現“十一五”規劃目標的一項重要舉措,對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進一步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保持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文件精神,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機電辦要認真學習《暫行規定》及《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詳見商務部網站機電司子站jds.mofcom.gov.cn“進口管理”欄目),增強宏觀管理意識和全局意識,轉變進口管理思路,把加強機電產品進口管理與落實科學發展觀結合起來,加強與產業政策的協調配合,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升級。
二、對鼓勵類項目進口機電產品,各機電辦要積極為進口企業營造良好的進口環境,做好服務工作,及時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三、《暫行規定》明確,對屬于限制類的新建項目,禁止投資。對限制類新建項目進口機電產品,各機電辦不予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對限制類現有的生產能力,企業為改造升級而進口機電產品的,各機電辦應給予支持。
四、《暫行規定》明確,對淘汰類項目,禁止投資。對國家明令淘汰的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一律不得進口、轉移、生產、銷售、使用和采用。為此,對淘汰類項目進口機電產品,各機電辦不予簽發《自動進口許可證》。
五、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通知。
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
二00六年四月三日
《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
《促進產業結構調整暫行規定》
詳細內容請登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