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現就對部分鋼材出口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從2007年5月20日起,對部分鋼材產品出口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告2004年第28號)的有關規定實行出口許可證管理(海關商品編號詳見附件)。
二、凡出口本公告附件所列鋼材的企業按照《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企業所在地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證機構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申領本公告附件所列鋼材出口許可證的貿易方式僅限于一般貿易出口(不含歸還貸款出口和國際招標出口)。
四、本公告所列鋼材出口許可證實行一批一證管理。外商投資企業按《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五、本公告所列鋼材出口許可證有效期為許可證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有效。
六、商務部、海關總署負責對本公告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