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銀監會
【發布文號】公告2007年第71號
【發布日期】2007-09-05
根據商務部、海關總署2007年第44號公告規定,東部地區企業從事限制類商品加工貿易,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實轉”管理。經國務院批準,現就臺賬保證金繳納方式公告如下:
加工貿易企業可以現金、保付保函等多種形式繳納臺賬保證金。具體操作仍按現行有關規定辦理。有關銀行辦理該項業務時,應嚴格審查企業資信,有效落實各項風險、管控措施。
商 務 部
海關總署
銀 監 會
二〇〇七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