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修改了《商標印制管理辦法》并公布實施,刪除了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加大對商標印制單位侵權的處罰力度。
據了解,此次對《商標印制管理辦法》的修改,刪除了有關行政審批的規定,對商標印制業務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以及商標印制單位資格取得的規定予以刪除;增加了與《印刷業管理條例》相銜接的內容,對擅自設立商標印刷企業或者擅自從事商標印刷經營的行為轉適用《印刷業管理條例》進行處罰;增加了執行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細則的內容,如果商標印制單位不執行本規章的規定,就在客觀上為侵權人提供了便利條件,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保留了有關監管的內容,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審批取消后加強后續監管的要求,保留了對商標印制單位印制行為的管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