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總局昨日頒布了修訂后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該管理規程被業內視為解決跨國公司利用轉讓定價反避稅的強有效方式。
修訂后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將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融通資金及其應計利息也視做關聯企業的交易額,每年都將有稅務審計人員對此種交易類型進行檢查。同時被視為關聯企業交易額的還有: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的產品(商品)購銷業務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價款金額;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提供勞務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勞務費金額;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有形財產、提供有形財產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金額。企業與關聯企業之間轉讓無形財產、提供無形財產的使用權等所實際支付或收取的費用和金額。
在此次新修訂的《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稅務管理規程》中,對關聯企業的認定更加細化和嚴格。
同時,新規程對稅務部門重點審計的對象做出了原則規定:生產、經營管理決策權受關聯企業控制的企業;與關聯企業業務往來數額較大的企業;長期虧損的企業(連續虧損2年以上的);長期微利或微虧卻不斷擴大經營規模的企業;跳躍性盈利的企業(指隔年盈利或虧損,違反常規獲取經營效益的企業);與設在避稅港的關聯企業發生業務往來的企業;比同行業盈利水平低的企業(與本地區同行業利潤水平相比);集團公司內部比較,利潤率低的企業(即與關聯企業相比,利潤率低的企業);巧立名目,向關聯企業支付各項不合理費用的企業;以及利用法定減免稅期或減免稅期期滿,利潤陡降進行避稅的企業,以及其他有避稅嫌疑的企業。
所謂轉讓定價是指集團內的關聯企業之間,為了確保集團利益的最大化,在集團內部人為的控制定價。這其中包括產品價格、貸款利息、無形資產轉讓價格、勞務費用等。
轉讓定價的典型特征是“采購和銷售在國外進行”和“高進低出”。一般的操作路徑為,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以高價從海外關聯公司購買原材料,經過產品加工制造后,再以低價出售給海外關聯公司。這樣做的好處是,跨國公司在華子公司出現虧損,而利潤則被轉移到海外低稅率的關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