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調整
財政部4月30日公布有關通知,對部分地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征收等別進行調整。
從2009年5月1日起,各地依法獲得批準的新增建設用地,均統一按照經調整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計征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調整后,每個征收等別對應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標準保持不變。新標準中,前幾等的征收等別調整不大,上海九個區仍為一等,北京城八區和上海浦東新區為二等。
新增建設用地為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征收標準繳納。2002年,國家制定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征收等別,對于抑制建設用地快速增長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