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法出臺新規
外商投資環境再度優化
最高人民法院
16日出臺的“規定”內容包括:明確規定了未經行政審批的合同效力的認定規則;明確規定了股權轉讓合同未經審批情形下的處理規則;明確規定了外商投資企業隱名投資糾紛的處理規則;明確規定了認定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出資責任的規則。
此外,“規定”還對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質押合同糾紛的處理,由于提供虛假信息進行股權變更報批導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爭議的處理,外商投資企業股東在股權轉讓中的同意權、優先購買權糾紛的處理等問題做出了詳細規定。
對此,經濟法方面的專家認為,“規定”的出臺會進一步優化中國外商投資的法律環境。
“外國投資人到中國來投資,完善的法律環境是其贏利的重要保障,這個規定對于中國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中模糊的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澄清,使外商投資更具可預測性和確定性。”清華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副教授呂曉杰說。
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今年早些時候曾表示,現階段,廉價勞動力已并非中國吸引外資的首要因素。對于目前在中國營運的約29萬家外資企業,以及未來還可能進入中國的外資企業來說,當前中國吸引外資的最重要因素是政治穩定、經濟發展以及法制環境的不斷完善。
高法16日的規定無疑為這一判斷增添了新的注解。
改革開放以后,中國立法機構先后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這些法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構成了中國外商投資企業法的基礎,為外商在中國境內的投資活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
此外,中國《憲法》、《民法通則》、《公司法》、《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專利法》、《商標法》、《海關法》、《仲裁法》等有關立法中也有關于外商投資的相關法律條文及具體規定。
清華大學法學院國際經濟法副教授呂曉杰認為,這些法律的存在,一方面為中國合理利用外資并保護外資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也出現了外商投資企業法律的滯后性和適用中的雜亂性。
而隨著中國進一步改革開放,外商投資企業領域發生的糾紛也越來越多。
根據高法的數據,近兩年來,在外商投資企業領域發生的糾紛案件數量占涉外民商事案件數量的20%左右。從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變更到終止各個環節產生的糾紛都在司法實踐中有所體現。
為什么會出現這些問題?
呂曉杰表示,中國的外商投資立法是從改革開放初期開始的,當時中國的法治建設尚屬起步階段,民商事立法剛剛開始。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促進外商投資,中國先行制定了幾部外商投資法律。此后,中國又進一步完善了民事商事法律,這些法律作為一般法也可以適用于外商投資的若干問題。
但是,現行外商投資立法存在很強的行政審批色彩,不可避免地與作為私法存在的其他法律之間發生沖突。比如,與合同法之間的沖突,與作為企業組織法的公司法之間的沖突。這些沖突造成了外商投資適用法律之間的繁雜與無序,導致法院在審批實踐中存在法律適用的難題。
“16日高法出臺的‘規定’,解決了這些難題中最為棘手的三個問題:未經審批合同的效力問題;隱名股東的確權問題;外資企業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呂曉杰說。
不過,中國的法律環境雖然在隨著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進程不斷健全,但仍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而中國的法律界也在為此繼續努力。
呂曉杰表示,這兩年有很多學者主張廢止三資企業法,制定《投資管理法》取而代之,其目的是在更高的法律級別上解決外商投資法律體系中的這種無序性,進一步規范外商投資過程中行政審批權的限界,并理順行政審批權和私權之間的關系。
“16日出臺的這個規定是最高法院在現行法律體系下尋找的中間道路。”她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