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務部、外匯局聯發通知促外商投資性公司
在華投資便利化
通知說,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外商投資性公司審批統計信息的審核管理。對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性公司,需在《外商投資企業基礎信息表》中標注“投資性公司”,并錄入商務部外商投資企業審批管理系統。對其他各類型企業均不得標注“投資性公司”或“投資控股”等類似名稱。上述內容將作為外商投資企業聯合年檢的重點檢查事項。
通知強調,外商投資性公司可將其在中國境內獲得的人民幣利潤、先行回收投資、清算、股權轉讓、減資的人民幣合法所得,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直接用于境內投資,外國投資者也可將其上述合法所得向投資性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或增資)后開展境內投資,但其境內貸款不得用于境內再投資。
通知明確,外商投資性公司申請辦理境內投資核準手續,應向外匯管理部門提供的材料包括:書面申請、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IC卡、商務主管部門關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境內投資的批準文件、人民幣資金來源證明材料以及最近一期驗資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附相應的外匯收支情況表審核報告)。